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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NT$5,960 

出發日期

verified保證出發 sell促銷
出發日期 行程名稱 航班 機位 已售 候補 可售 售價 出團狀態
NTO02BUB250520A
2025/05/20(二)
2

2025/05/20(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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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 0 30
NT$5,960
報名
NTO02BUB250617A
2025/06/17(二)
2

2025/06/17(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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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960
報名
NTO02BUB250715A
2025/07/15(二)
2

2025/07/15(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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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 0 30
NT$5,960
報名
NTO02BUB250819A
2025/08/19(二)
2

2025/08/19(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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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960
報名
NTO02BUB250923A
2025/09/23(二)
2

2025/09/23(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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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 0 30
NT$5,960
報名
NTO02BUB251021A
2025/10/21(二)
2

2025/10/21(二)

凰金遊程~南投清境、惠蓀、見晴園二日遊
機位 30 候補0 已售0 可售30

榮獲 觀光署凰金遊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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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960
報名

特色介紹

行程說明

清境農場

清境農場位於南投縣高山上,氣候涼爽,且擁有相當豐富的園區,如「綿羊區」飼養許多種類的綿羊,還設青青草原、畜牧中心、清境小瑞士花園等,將自然景觀與農牧生產相結合以發展休閒農業,農場內不僅有可愛的綿羊,還設有動物互動區,讓遊客可以親手餵食動物,體驗農場生活的樂趣。此外,農場還有美麗的花卉、草地及步道,適合悠閒散步。遊客可於高山中享受壯麗的高山風景、與綿羊群近距離互動。是放鬆身心的好去處。

見晴花園渡假山莊

見晴花園渡假山莊舒適的木鑲板客房享有山間景致,四周雲海與連綿山巒圍繞,將合歡山、翠峰之美盡收眼底,不時還有老鷹在窗前翱翔飛越。這裡可體驗土地情感與台灣小瑞士風情。「見晴」二字在日語中意為居高臨下、眺望美景之意,同為清境在日治時代的原名,在中文更有雲開見晴之美意。英文名Sunshine Villa便取自其晴天的意思。

惠蓀林場

惠蓀林場場內具有高山、峽谷,地形起伏,風景綺旎,海拔自本場入口之迎翠橋的450公尺至守城大山的2,418公尺,高度差異近2,000公尺,因而具備了亞熱帶、暖帶、溫帶氣候等不同的氣候特色,森林亦隨之呈垂直分布,而兼有三帶的植物種類,場內大部分的區域保存了原始的狀態,孕育了多樣性的生態系,動植物等自然資源豐富。

其它說明

【費用說明】《以下報價為每人團費》

團費報價適用至114/10/31

出發日期

兩人房/每人

週二

NT5960

※包含項目:行程表列車資、住宿、餐食4餐(1早2午1晚) 、行程表列之門票、導覽人員、旅遊契約責任險300萬醫療險20萬、司機、領隊小費

※入住單人房須依房型另補單人房差(費用請洽業務)。

【費用不包含】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若有個別需求加保〝個人旅遊平安保險〞,由旅客自費投保。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本行程須30人(以佔床費用計算者)使得出團並派領隊隨團服務。
  • 本商品有含餐食,如有素食或特殊餐食的貴賓,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
  •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 如司領依當天路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敬請配合見諒。
  • 此行程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 因部分行程行經山路請旅客依個人狀況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藥物。
  • 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

【其他說明】

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完成後,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署發布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收取費用如下:

  •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