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觀光署【台灣觀光巴士】嚴選路線系列
►【雪霸八景】迷霧、雲海、晚霞、日出、森林、巨木、星空、聖稜線
雪霸位居海拔1923公尺,緊臨檜木、柳杉、巨木林,四季景緻瑰麗的雪霸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極為豐富;雪霸八景更是攝影愛好的追求地最佳拍攝景點,無論觀景或淬飲一杯香淳的雲海咖啡,雲霧飄渺身旁猶如置身仙境一般,夜晚遼闊的天空與星光閃爍,讓人心情無比開朗!
►【雪霸農場景觀特色】
農場種植的花卉與水果,包含早春的櫻花、牡丹花、繡球花與快瀕臨絕種的隸慕華鳳仙花,秋季更可見國內罕有的紅葉小楓,讓一年四季都有各式花卉可供欣賞。
一至三月雪霸花季:鬱金香、櫻花、梅花、茶花
四至六月雪霸賞楓、牡丹、牡丹櫻
五至六月:繡球花季、櫻桃季
七至九月:避暑採果-小藍莓季
九至十月:養生季-明日葉
十一月:奇異果季
十一至十二月觀雲海
►【雪霸休閒農場】
雪霸休閒農場位於新竹五峰鄉,鄰近觀霧森林遊樂區,擁有世外桃源般的環境與現代化住宿,衛浴備品一應俱全、淋浴設備水壓充
足,是前往清泉溫泉與雪霸國家公園最舒適的住宿地點。在這裡可以遠眺著名的雪霸聖稜線,還可以在雲海環繞的戶外庭園喝咖
啡,夜晚無光害的農場更是賞星的最佳環境!
【費用說明】《以下報價為每人團費》
適用至112/12/31~ 出發日期及房型費用歡迎來電洽詢!!
出發日期 | 本棟二人房 | 本棟三人房 | 本棟四人房 |
平日優惠(週一~週四) | 4680 | 4280 | 3780 |
旺日價格(週五、週日) | 4820 | 4780 | 4580 |
假日價格(週六) | 5820 | 5480 | 5380 |
連續假日 | 6000 | 5650 | 5580 |
※連續假日價:12/30.31
※旺日價:假期前一天、連假最後一天
※包含項目:來回車資、1宿4餐、下午茶、當季DIY、旅遊契約責任險200萬醫療險20萬、導覽解說。
※兒童(3~5歲)不佔床含車資、保險、餐食等行程費用 NT$ 2500元
※兒童(3~5歲)不佔床不佔餐 NT$ 1500元(僅含保險、車位)
※3~4歲孩童除上述團費金額+加收安全座椅200元/人/天或旅客自備安全座椅
※未滿3歲嬰兒 NT$ 1500元(僅含保險、車位)+加收安全座椅200元/人/天或旅客自備安全座椅
※6歲以上建議佔床餐 (如不佔,雪霸現場須收費,請旅客自行補差額。)
【費用不包含】
※司導每人每天NT$ 100元之小費。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若有個別需求加保〝個人旅遊平安保險〞,由旅客自費投保。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佔床之孩童一律與成人同價。
※本商品有含餐食,如有素食(全素/蛋奶素)或特殊餐食的貴賓,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如司導依當天路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敬請配合見諒。※因應大鹿林道道路工程作業;為免換車不便,參加本行程全程使用『台灣聯合租車 車導群』原裝進口福斯T5頂級商旅車,全車隊並提供免費無限wifi服務;(因應當日團體人數必要時得改用中型巴士)。
※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司導全程車上服務、定點式導覽,抵達各景點後自由參訪。
※因車輛調度問題,出發前1~2日提供集合時間地點.以及司導聯絡電話。
※如逢管制哨施工交管,行程稍有影響或延遲敬請見諒,惟不至影響參觀景點之時間。
※台北至雪霸農場車程因行經山路請旅客依個人狀況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藥物。
※山區早晚溫差、氣候變化大,防曬及禦寒用品請依個人需求攜帶。
※山區手機收訊以中華電信狀況較好。
※自2023年7月1日起,雪霸農場將不再主動提供一次性客房備品,若有需求請向櫃台索取。愛護地球,從你我一同做起。
※農場全區無電梯,本館為樓梯/木屋需爬斜坡~強烈建議減輕行李重量。除花園木屋外,其餘房型沒有冰箱。
※住宿將依訂房順序安排,不接受指定樓層或特殊面向、房號。響應環保房間內不提供一次性瓶裝水,請自備水壺盛裝(農場備有飲水機)。
※農場位處高山氣候四季涼爽宜人,全館皆無提供冷氣及空調設備。
※為維持良好住宿品質並配合國家公園政策,農場禁止攜帶寵物入住。
※野馬瞰山為原始森林,全程無木棧道(樹幹上掛有編號1-40),步道內由樹根、石頭、泥土組成,部分路段行走不易,請衡量自身狀況進入。
※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
【其他說明】
本商品經訂購付訂完成後,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署發布的【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收取費用如下: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