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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櫻花季~武陵農場富野二日遊

NT$7,200 

特色介紹

行程說明

~【武陵農場】櫻花季 季節限定~

武陵櫻花季每年皆為武陵必訪的時間之一,武陵農場擁有大片櫻花林,主要以山櫻花、八重櫻、霧社櫻聞名,每當櫻花季節到來,農場內櫻花紛紛落下的畫面,是旅客不可錯過的美景之一。二月武陵農場的山中步道中充滿著粉嫩櫻花的懷抱,成千上萬的櫻花樹盛開場景,成為櫻花季中台灣最美的粉紅聖地。主打浪漫的粉色櫻花之旅,等您一同來參與!!

武陵農場位於雪霸國家公園裡,是台灣著名的高山農場之一,擁有壯麗且豐富的自然景觀。這裡四季分明,春天有櫻花盛開,夏天可以看紫藤花,秋冬則是賞楓紅、銀杏、落羽松和觀鳥的最佳時節、冬季則是有最粉嫩的梅花與櫻花。走在農場的小徑上,眼前是綠意盎然的森林步道,空氣清新,景色宜人,彷彿置身於一幅美麗的山水畫中。武陵農場以環山環繞、谷豁棋布,蘊藏種類繁多的植物,山水間綠意盎然,孕育著蟲鳥魚獸等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看山林,見水石,婀娜的曲流,寬懷的繚繞,繞出了武陵地區盎然的生命力。,也成為許多人逃離都市喧囂、放鬆身心的好地方,能帶給人們無比的平靜與滿足。每年也吸引了不少遊客前來觀賞美麗的四季風光,讓人流連忘返。

【養蜂人家-蜜蜂生態文化館】

養蜂人家致力於將傳統養蜂業提升為體驗式農業,設立全國第一座蜜蜂博物館,展館定位朝向為具人文精神、產業特色、教育體驗、社區關懷、生態資源保護、休閒遊憩全方位具知識及文化創意產業內涵的地方文化館。

【武陵富野渡假村】

武陵富野渡假村位於由雪山山脈圍繞而成的山區,有著好山、好水、好魚,且具有多樣化房型、餐飲、會議、娛樂、SPA、藝文展示等設施。四季分明的武陵蘊藏著種類繁多的植物,以及蟲鳥魚獸等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山嵐水色、自然天成,並匯集了大甲溪上游山林與溪流的天然元氣,孕育出武陵地區盎然的生命力。

武陵富野度假村擁有豐富的水療娛樂設施,渡假村的熱水浴池、腳底按摩池、岩盤浴和紅外線烤箱絕對不容錯過。您可透過飯店的多元水療設施來放鬆肌肉、排除疲勞。您也可以在渡假村二樓的觀景露臺中漫步,欣賞美麗的景色,享受大自然的寧靜與美好。

【武陵富野渡假村-房間特色】房內窗戶外頭的青山翠綠和藍天白雲盡收眼底,仿佛房間與大自然融為一體。房間內的裝飾簡潔而不失品味,柔和的燈光與細緻的擺設,營造出一種安穩、放鬆的氛圍,讓人一踏進來便不由自主地放慢呼吸,沉浸於大自然的寧靜之中。

其它說明

【費用說明】

每人價格

出發日期

房型

一般成人

櫻花季 限定

2/9(日)-2/10(一)

住宿4人房

6100元

住宿3人房

6300元

住宿2人房

6600元

出發日期

房型

一般成人

櫻花季 限定

2/17(一)-2/18(二)

2/20(四)-2/21(五)

住宿4人房

6700元

住宿3人房

6900元

住宿2人房

7200元

報價包含

◎33人座座車車資、過路停車費、司領小費、司領餐費、司領住宿。

◎武陵富野渡假村住宿1晚及武陵農場門票。

◎餐食含早餐*1、午餐*2餐、晚餐*1餐。

◎旅行社責任保險費用(300萬意外+20萬意外醫療)。

◎行政服務代辦費。

◎此報價為現金價。

特別事項說明

◎本團最低成團人數25人。

◎住宿單人房須補單人房差NT 3600元/人

【費用不包含】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若有個別需求加保〝個人旅遊平安保險〞,由旅客自費投保。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本行程須25人(以佔床費用計算者)使得出團並派領隊隨團服務。
  • 本商品有含餐食,如有素食或特殊餐食的貴賓,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
  •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 如司領依當天路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敬請配合見諒。
  • 此行程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 因部分行程行經山路請旅客依個人狀況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藥物。
  • 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

【其他說明】

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完成後,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署發布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收取費用如下:

  •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